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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务院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6号)以及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,县政府决定,自2016年9月20日起,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。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下列不动产权利,按条例规定办理统一登记: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、集体土地所有权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的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、预告登记、查封登记等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,过渡期限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。
二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阳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,阳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(县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)具体承担房屋、土地、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三、自公告之日起,各部门颁发的土地证、房屋所有权证、林权证等证书一律停发。2016年9月2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,再办理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等登记时,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。
四、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:
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一楼服务大厅,咨询电话:0635-7131350。
阳谷县新园路东首路北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,咨询电话:0635-2955816。